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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兴原实验小学学生手机管理规定

2021年09月18日 08:45:20 访问量:527

        手机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部分手机网络传播不良低俗内容现在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弊端十分突出,不仅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和全面发展督促学生科学合理使用手机,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进校携带、使用手机。特殊情况需要将手机带进校园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条 手续办理与承诺

1.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班主任登记。

2.承诺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3.承诺学生自己妥善保管手机,因保管不善造成手机丢失或损坏,自行负责。

4.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三条 使用规定

1.不在教学时间内使用手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2.不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等教学场所内使用手机。

3. 考试过程中不携带、使用手机。无意携带手机,应主动交监考教师。

4.仅限于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不得聊天、接收或传播不良信息、考试作弊等。

5. 家长因重要紧急事项联系学生,必须在学生休息时间内进行。教学时间内与班主任联系。

6.学生手机号应在班主任处准确登记。

第四条 检查

1.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有权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有权在教学时间内抽查学生手机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1.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班主任批评教育,并通报家长;第二次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通知家长填写扣留单,由学校统一保管至学期末,学期末由家长领回手机。下学期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2.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按作弊对待

3.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差,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由政教处、教导处实施,解释权属学校教导处

2.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每发生一次违规现象,扣班级量化考核分0.5分。

3.本规定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编辑:银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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